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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