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