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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