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第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