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