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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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