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十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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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