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