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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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