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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