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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