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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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