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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