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资金筹集
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