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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