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财务风险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