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一条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 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财务风险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 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