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一条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 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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