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条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财务风险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