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