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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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