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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