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