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