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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