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