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