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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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