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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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