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