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海员证的,签发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已经取得海员证的,予以撤销。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