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海员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