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第十九条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注销海员证:
(一)船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船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五)海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签发新海员证后,原海员证应当注销的;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提请海员证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海员证作废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