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第十五条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持有海员证的中国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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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