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对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经作业前检验合格的,由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检验合格证书》;经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合格的,由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原《检验合格证书》上签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