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对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经作业前检验合格的,由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检验合格证书》;经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合格的,由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原《检验合格证书》上签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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