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未持有《检验合格证书》或持失效的《检验合格证书》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