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在中国沿海水域进行拖带航行,应按照《船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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