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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