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订立。国家网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进行调整。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境外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 标准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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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