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订立。国家网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进行调整。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境外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 标准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