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个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对标准合同履行的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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