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 (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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