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