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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