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后未获得批准的; (二)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三)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所依据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被废止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后未获得批准的; (二)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三)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所依据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被废止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