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兽药现场核查和抽样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研制、生产、检验人员相关情况; (三)原料购进和使用情况; (四)研制、生产、检验设备和仪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五)研制、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相关生产、检验记录; (七)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生产、检验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者复制,作为现场核查报告的附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