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兽药现场核查和抽样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研制、生产、检验人员相关情况; (三)原料购进和使用情况; (四)研制、生产、检验设备和仪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五)研制、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相关生产、检验记录; (七)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生产、检验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者复制,作为现场核查报告的附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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