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二十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样品应当根据规定留样观察。样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检验期限不得超过120个工作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专家评审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行比对试验的,专家评审时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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