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十七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按原批准程序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换发。 同一兽药生产许可证下同一生产地址原生产车间生产的兽药产品申请批准文号换发,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应当进行复核检验,其他情形不需要进行复核检验。 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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