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一)迁址重建的; (二)异地新建车间的; (三)其他改变生产场地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已进行过比对试验且结果符合规定的,不再进行比对试验: (一)迁址重建的; (二)异地新建车间的; (三)其他改变生产场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