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十四条

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目录发布前已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充比对试验并提供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查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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