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