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