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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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