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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