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