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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