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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