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