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