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