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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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