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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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